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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教育部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及19條規定:對於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3小時,並每3年至少應該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二、另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災害統計,「被切、割、擦傷」、「與有害物接觸」、「與高、低溫接觸」及「火災」為本(113)年度第1季至第3季校安通報中最大宗事故災害,顯示學校應加強落實校內師生、工作者安全衛生意識及危害辨識能力,完善教育訓練以及工作安全衛生守則,除了保護學生,更要保護校園的每一位工作者,以建構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及工作環境為目標。

(一)時間:

1、校園安全衛生基礎,訂於113年11月26日(二)。

2、實驗室安全衛生基礎,訂於113年11月27日(三)。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或額滿為止,每場次報名人數為200名,依報名先後,額滿為止。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活動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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