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轉知 : 衛生福利部核定「113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計畫」1份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11日教特字第113502831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69號函辦理。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24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597號函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
四、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前述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五、旨揭計畫建議宣導內容重點如下:
(一)避免成為兒童少年性剝削共犯,例如購買、下載兒少性影像,或求上車等行為。
(二)不應把兒童少年視為性的對象、性慾的投射,而應視其為受尊重的權利主體。
(三)不拍、不傳、不持有性影像。
(四)相關新興犯罪手法及法治教育宣導。
(五)網路風險及運用網路安全防範知能。
(六)加強宣導相關刑事罰則。
(七)防護、蒐證、報警以及求助(例如:向iWIN、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檢舉)。
(八)網路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處境。
(九)其他有關性影像防制事項。
六、請學校以防制兒少性影像犯罪議題為宣導重點,依上開重點宣導內容,妥適向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一般民眾)宣導兒少性剝削相關防制事項。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11日教特字第113502831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69號函辦理。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24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597號函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
四、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前述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五、旨揭計畫建議宣導內容重點如下:
(一)避免成為兒童少年性剝削共犯,例如購買、下載兒少性影像,或求上車等行為。
(二)不應把兒童少年視為性的對象、性慾的投射,而應視其為受尊重的權利主體。
(三)不拍、不傳、不持有性影像。
(四)相關新興犯罪手法及法治教育宣導。
(五)網路風險及運用網路安全防範知能。
(六)加強宣導相關刑事罰則。
(七)防護、蒐證、報警以及求助(例如:向iWIN、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檢舉)。
(八)網路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處境。
(九)其他有關性影像防制事項。
六、請學校以防制兒少性影像犯罪議題為宣導重點,依上開重點宣導內容,妥適向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一般民眾)宣導兒少性剝削相關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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