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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校內申請截止時間3/13)

 主旨:檢送「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 1 4 年1 1 月1 3 日移署移字第1 1 4 0 1 5 6 5 9 4 2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
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備註: 1.計畫內容詳見附件。

         2.請有意申請家長於3/13(五)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分機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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