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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國小依公益勸募條例收受捐資及辦理情形(1-6月)

說明:
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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